云南省施甸县2025年象棋公开赛竞赛规程

2025-10-12 15:47:00

云南省施甸县2025年象棋公开赛竞赛规程

一、办赛单位

  • 主办单位
    施甸县人民政府
  • 承办单位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施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 指导单位
    保山市象棋协会
  • 赛事执行
    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二、竞赛项目和参赛资格

(一)竞赛项目

    公开组成年个人赛

(二)参赛资格

  1. 国内社会各界象棋爱好者均可报名参赛;
  2. 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本项运动,年满18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至75周岁(1950年10月1日后出生)的象棋爱好者均可报名参赛。

三、时间地点

  1. (一)比赛时间:2025年10月24至26日
  2. (二)比赛地点:施甸大酒店(施甸县城)
  3. (三)具体安排:2025年10月24日下午20时前报到施甸大酒店,2025年10月26日14时离会。

四、竞赛办法

  1. (一)执行象棋竞赛规则(2020版)。
  2. (二)采用电脑积分编排,比赛轮次视报名人数另定。
  3. (三)比赛用时,每轮每方基本用时20分钟,每走一步加5秒,超时判负。

五、比赛监督、裁判长和裁判员

  1. (一)仲裁、裁判长及裁判员由施甸县教育体育局选派。
  2. (二)大会设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六、名次录取及奖励办法

(一)比赛奖项

公开组成人个人赛排名: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如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对手分、累进分、胜局、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名次,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公开组成人个人赛录取前30名给予奖金奖励,1至16名同时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奖金如下(所有奖金皆为税前):

名次
奖金(人民币)
第1名
8000元
第2名
6000元
第3名
4000元
第4名
2000元
第5名
1000元
第6名
800元
第7名
500元
第8-16名
各300元
第17-30名
各200元

(二)优秀裁判员评选

优秀裁判员按裁判员总人数的30%进行评选。

七、报名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间及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0日

报名联系人:

罗先生 13398821038(微信同步)

韦女士 15087568576(微信同步)

邮箱:3184216418@qq.com

(二)报名时提供以下材料

  1. 报名时运动员需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2. 报到时须签订自愿参赛责任承诺书;
  3. 60周岁以上参赛人员,需由本人及亲属签订参赛责任承诺书(报到时提交);
  4. 未尽事宜由赛事组委会另行通知。

八、安全责任

  1. (一)参赛者须身体健康且适合参加本项运动,参赛者及陪同人员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突发疾病、交通意外、第三者伤害等在参赛期间及往返途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如因未购买保险而出现意外伤害无法赔付的情况自行承担,与赛事组委会无关,报名参赛即视为认同本条款。
  2. (二)60周岁以上参赛人员,需由本人及亲属签订参赛责任承诺书。

九、相关费用

  1. (一)本次比赛免费报名参赛。
  2. (二)比赛期间参赛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均自理。
  3. (三)为了赛事的顺利进行,方便运动员就餐,比赛期间由施甸大酒店统一安排自助餐,餐费为40元每人每餐,具体为10月25日午餐、晚餐和26日午餐,三餐合计120元,报名时需交(为酒店代收)。报名成功后如因棋手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参赛或退赛的餐费不退还。

十、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

  1. (一)凡在比赛中无故弃权、停赛罢赛、打架斗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育道德和赛风赛纪者,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云南省体育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二)各参赛队伍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关于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赛会纪律和行为准则的处罚

  1. (一)比赛中对违反赛会纪律和行为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2. (二)运动员在比赛中或在赛区违反运动员行为准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3. (三)非伤病原因在比赛期间拒绝继续比赛者(队)视为罢赛。凡罢赛者(队)将取消其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4. (四)拒绝参加颁奖仪式者(队),将取消该运动员(队)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十二、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放弃索赔权

  1. (一)比赛将依据本规程和运动员行为准则进行。
  2. (二)运动员在报名时,将自动承诺遵守和充分履行上述规则和规程中所包括的义务,并接受其约束。
  3. (三)任何报名并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及其支持团队成员,都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和规程政策中的规定并接受其约束。
  4. (四)运动员在报名时即认同:运动员本人及其代理人、管理人和继承人将放弃一切针对主、承办单位等比赛授权单位的索赔权,无论索赔是何种方式、性质和类型,包括往返途中和参赛过程中发生于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损失和伤害。

十三、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十四、未尽事宜

另行通知。

来源:施甸县政府网 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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