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中国象棋协会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协会修订完善了《中国象棋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中国象棋协会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象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依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象棋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办的由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主办、承办、指导或认证的象棋赛事活动。第三条 象棋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象棋赛事活动服务。中国象协负责全国性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象棋协会负责属地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政府单位”),以及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等机构、个人等(以下简称“社会力量”)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办赛主体责任。第四条 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象棋赛事活动安全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象棋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象棋赛事活动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章 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象棋项目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主办方确定申办和组织办法。第七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象棋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一)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象棋锦标赛、世界青少年象棋锦标赛、亚洲象棋锦标赛等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二)中国象协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中国象协主导的象棋国际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三)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中国象协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象棋国际赛事活动,由赛事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象棋国际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参加以上象棋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八条 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象棋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中国象协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象棋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象协协商一致。第九条 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对象棋赛事活动的申办或审批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第十条 全国性象棋赛事活动按照赛事类型、赛事规模、赛事水平、赛事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五个级别:A级、B级、C级、D级、E级。A级、B级、C级赛事由中国象协主办或联合主办。中国象协每年公布赛事计划,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通知要求递交A级、B级、C级赛事申办意向书。中国象协经过评估确定A级、B级、C级承办单位后与其签订赛事承办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D级、E级赛事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协会和社会机构等主办并得到中国象协认证。中国象协每年发布D级、E级赛事认证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通知要求递交D级、E级赛事认证申报书。中国象协对认证赛事进行技术、规则方面的要求、指导和服务,但不直接参与其组织和管理。认证赛事的主办和承办单位, 需遵守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中国象协担任指导单位的象棋赛事活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中国象协会员单位不晚于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象协评估,如中国象协确定做为象棋赛事活动的指导单位,中国象协向象棋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书面确认。第十二条 中国象协赛事活动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在该等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无需再提交象棋赛事活动申办报告。第十三条 其他由地方协会、政府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中国象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象棋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象棋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三章 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六条 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中国象协负责对其主办的象棋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并履行以下职能:(二)制定、审核、发布赛事文件,包括竞赛规程、参赛指南、补充规定等,公开象棋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参赛资格、竞赛办法及奖励等基本信息;(三)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任命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五)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场地器材、安全保障、新闻媒体、医疗服务等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合作;(六)指导和监督赛事筹备工作,审定象棋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器材;(七)审定、公布赛事成绩和竞赛积分,颁发成绩证书;(九)象棋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象棋赛事活动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十一)象棋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十二)其他由中国象协作为象棋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应履行的职能。第十八条 承办方开展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和竞赛规程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工作,确保象棋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按照计划进行;(二)对象棋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三)赛事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无线电管理等其它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通过购买或要求购买等方式,为运动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办理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六)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八)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九)有责任完全履行与中国象协签订的赛事承办协议,及时支付包括裁判员在内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费用;第十九条 中国象协认证的D级和E级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参照中国象协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和本办法中有关象棋赛事活动组织的相关规定,精细准备,做好各项赛事保障工作,并接受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自行选派技术申诉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D级赛裁判长应为当年度注册国家级裁判员,E级赛裁判长应为一级裁判员及以上);赛后及时向中国象协提交比赛成绩。第二十条 象棋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建立象棋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象棋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赛场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当组委会无法判定是否应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启动“熔断”机制后,组委会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象棋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象棋赛事活动的领导。第二十二条 中国象协拥有独立主办象棋赛事活动的所有知识产权、媒体版权和商业权利。承办方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在获得中国象协授权后协助办理象棋赛事活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象棋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主办方和承办方可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对象棋赛事活动的实时画面、声音进行同步传输的行为,均须事先获得赛事组委会的书面许可。经许可的机构应在直播前向赛事组委会进行报备,并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与宣传要求。未经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象棋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象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象棋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象棋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第二十四条 象棋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象棋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第四章 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象协制定并公布象棋赛事活动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细化象棋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规范象棋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引导参赛者安全、规范、便捷参赛。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在主办象棋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属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获得有关竞赛组织、裁判选派、安全保障、赛风赛纪、应急处理等专业力量支持。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象棋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七条 中国象协将继续加强对象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竞赛规则、赛事组织筹备、安全风险管理、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防范、市场开发、媒体宣传推广等,不断提高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水平。第五章 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象协将加强对会员举办的象棋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象棋赛事活动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 中国象协依照象棋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象棋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象棋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第三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在象棋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象棋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第三十一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及有关规定,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象棋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象棋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象棋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象棋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象棋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象棋赛事活动中出现假棋、黑哨、赌棋、兴奋剂违规、作弊等行为的,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行政部门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象棋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象棋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象棋协会和赛事组织单位可以参考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落实辖区内象棋赛事活动的属地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象棋协字〔2022〕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象棋协会 作者:中国象棋协会 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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